武汉市位于江汉平原东部,长江中游与长江、汉水交汇处。东经113°41′-115°05′,北纬29°58′-31°22′。武汉市地理位置优越,长江及其最大支流汉江交汇于此,将武汉市区天然分成汉口、汉阳和武昌三镇,武汉是我国水陆交通枢纽,控长江中游之咽喉,扼南北交通之要冲,素有“九省通衢”之称,现全市货运吞吐量达亿吨以上。优越的地理位置,成为历代兵家争夺的战略要地。三国时,武汉东湖附近曾是刘备、孙权、曹操进行军事、政治活动的场所,现在留下的有刘备郊天台、吴王庙、曹操庙、洪山宝塔等古建筑。武汉现已发展为中国中部地区工业、金融、商业、科学、文化教育中心。武汉市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雨量充沛、日照充足,四季分明。总体气候环境良好,近30年来,年均降雨量1269毫米,且多集中在6-8月。年均气温15.8℃-17.5℃,年无霜期一般为211天-272天,年日照总时数1810小时-2100小时。景观:武当山、长江三峡、神农架等。
武汉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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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要账公司: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
北京讨债公司: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是否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人难以知晓。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夫妻婚姻关系的连带性,应当推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双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债权人在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知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即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其个人债务,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3、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